| 网站首页 | 资源中心 | 家长留言 | 校长信箱 | 教师博客 | 学生成绩查询 | 附中网校 | 
设为首页
联系站长
加入收藏
您现在的位置: 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中学 >> 教研机构 >> 文综教研组 >> 教研论文 >> 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
“法庭”开在课堂          【字体:
“法庭”开在课堂
作者:冬梅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6-3-25

    托尔斯泰说过:“成功的教学需要的不是强制,而是激发学生的兴趣。”在思想政治课的教学中,枯燥、抽象的政治理论往往造成学生失去学习的兴趣。因此,在教学过程中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,想方设法让学生主动参与到教学中就成为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之一。在教学中我常识把“法庭”搬进课堂,在教学上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。

    利用“模拟法庭”的方法进行教学,要抓住三个主要步骤:第一、必须根据教学内容、教学要求、学生的实际情况,选择贴近学生生活且感兴趣的案例;第二、给学生以充足的时间,通过多种途径来组织内容,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较为合适的角色,然后针对各自扮演的角色进行理论准备,教师在“开庭”前了解学生准备的情况,督促学生做好充分准备;第三,教师应适时驾驭课堂,正确、及时地引导学生在辩论中掌握知识,锻炼能力,提高觉悟。

    例如:我在教有关“民法”时,选择了这样一个案例::“张某家住二楼,有次送客出门,忘记带钥匙,由于外面风大,门自行关闭,将家里两岁的孩子关在了房内。孩子在房内拼命的哭,这可急坏了张某,只好找住在四楼的邻居李某帮忙。在想过许多办法无效的情况下,张某让李某用绳子系住其腰部,从四楼凉台往下放。但在放的过程中不幸发生了,绳子被磨断,张某掉下楼去当场死亡。张某的丈夫把李某告上民事法庭。”请同学们对这一案件进行审理判决。

    我原本还抱着试试看的态度,不知学生是否能够接受这一教学方法。可没想到学生跃跃欲试参与的热情非常高,恨不得第二天就开庭。任务安排好以后,同学们全都忙了起来:查书、搜集资料、询问有关专业人士,并采用自荐和推荐的办法自己选好原告、被告、审判庭组成人员……审判长由素称铁面无私纪检委员担任,书记员由我班有名的“快笔手”担任,代理人由能言善辩的同学担任,其他如审判员以及法警、原告、被告、双方委托代理人等均选择了合适的同学担任,连一贯不善言语、生性胆怯的成文同学这次也自荐做了被告委托代理人。

     随着审判长的一声“现在开庭”,同学们个个神情严肃,原、被告双方唇枪舌战,你来我往,展开了激烈的辩论。课堂气氛一下子紧张起来,同学们聚精会神,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件地审理中去。

    …… 原告(张某地丈夫);我妻子张某地死亡是由被告(李某)造成的,应由被告承担一切法律后果。
   被告(李某):当时情况非常紧急,张某担心孩子的安全,急切请求我帮助她,在这种情况下我帮助了张某,可没想到悲剧发生。

    原告代理人:虽说张某的死亡不是由被告李某直接造成的,但如果李某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后果,检查绳子的牢固程度,悲剧就不会发生。被告代理人:被告李某在做好事时,情况比较紧急,考虑不周全,完全情有可原。如果李某有罪,以后可能没有人肯帮助人。

     ……

     审判长宣布审判结果:根据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第二条:自愿、公平、等价有偿、诚实守信原则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、公平责任原则,被告李某承担张某子女抚养费8000元;老人赡养费4000元;丧葬费2000元;死亡补偿金6000元,共计2万元。宣判这一结束,同学们争先恐后地发言,阐述自己对这一判决地看法,同时纷纷表示在日常生活中无论做什么事情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,特别要注意依法办事,即使是做好事也应该有法制意识。否则,很可能好心做了错事……  

    在这种高涨地情绪下,我及时肯定了学生在这次审判过程中地成功表现,同时就有关“民法”知识帮助学生一起归纳了应该掌握地理论知识,并就知识掌握和能力培养对学生提出了新的要求。

    这次“模拟审判”地开庭审理,学生不仅掌握了我国有关民法地基本原则,增强了法律意识,提高了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,而且自始至终让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主人,整个准备、“审理”过程全部由学生完成,学生参与热情高,情趣高涨,既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,同时学生在活动中丰富了知识,锻炼了能力,不失为一种好的教学方法。

文章录入:冬梅    责任编辑:冬梅 
  • 上一篇文章: 没有了

  • 下一篇文章: 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
  • 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
   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
    没有相关文章
      网友评论:(只显示最新10条。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,与本站立场无关!)
    | 设为首页 | 加入收藏 | 联系站长 | 友情链接 | 版权申明 | 管理登录 |